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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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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理指的是环境监察,早期环境监察称为环境监理,是政府行为。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目前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 (详见词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环境监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


  2、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对环境监理单位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1] 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1、巡视:主要是根据施工区域污染产生情况并结合工程进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旁站: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环境敏感工程、环境关键部位及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环境污染的作业面进行旁站监理,以预防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3、检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和不足,共同督促进行整改。


  4、监测: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获取具体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及时、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5、召开环境例会:每月定期召开环境例会,在各施工单位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通知,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会后遵照执行和实施。


  6、记录与报告:监理员需将每天的现场监督和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环境监理专题报告”上报;工程完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竣工报告,并提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


  7、下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环境监理人员检查发现环保污染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员进行纠正。一般性或操作性问题,采取口头通知形式;口头通知无效或有污染隐患时,监理人员应将情况报告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对于一般性问题,环境监理部下发《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