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工作范围:环境保护负责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具体包括:
1、生产性工业项目
2、饮食业、旅馆业、沐浴业、洗染业、娱乐服务业、摄影及扩印业、医院、疗养院及其它可能产生污染的服务业。
3、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4、建筑项目、区域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3、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三、工作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它资料→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四、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在完成验收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