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削减氢氟碳化物有了法律依据
我国削减氢氟碳化物有了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就《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2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清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清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0年,国务院出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国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和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原清单作为《条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将当时议定书列明的受控物质转化为国内清单,从而明确了我国根据议定书要求须淘汰和削减的八大类受控物质及相应的履约目标,为我国在受控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管控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18种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议定书管控范围,成为第九类受控物质。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9月15日,《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我国在议定书框架下履行HFCs管控的新要求,须将HFCs纳入《清单》,作为我国逐步实施HFCs削减的法律依据。此外,鉴于十多年来我国涉ODS有关行业的发展,以及履约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细化,也有必要修订完善原清单,确保对议定书受控物质的全口径管控。
问:《清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据此,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清单》。
问:此次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清单》的管理范围。
一是增补新的受控物质。根据《修正案》履约要求,纳入18种HFCs,并注明其主要用途和削减义务。二是明确“受控物质”的定义。将议定书第1条第4款“受控物质”定义以脚注形式纳入《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受控物质是指议定书附件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指明,应包括该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二)使《清单》和议定书附件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一是针对原清单CFC-113和CFC-114因中文化学名称未包括其异构体的情况,将CFC-113(化学式C2F3Cl3)的中文化学名称由“1,1,2-三氯-1,2,2-三氟乙烷”修改为“三氯三氟乙烷”,将CFC-114(化学式C2F4Cl2)的化学中文名称由“1,2-二氯-1,1,2,2-四氟乙烷”修改为“二氯四氟乙烷”,从而相应地将异构体CFC-113a、CFC-114a等纳入《清单》,与议定书附件所载受控物质保持一致。二是按照现行议定书附件内容,增列部分受控物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GWP),以确保《清单》与议定书的内容一致。
问:如何对新纳入《清单》的HFCs类物质实施管控?
答:根据《修正案》履约要求,我国须自2024年起将HFCs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基线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含氢氯氟烃基线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计算),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履约要求研究制定并出台HFCs有关政策措施。一是开展《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研究HFCs削减整体战略,提出未来优先实施削减的领域、路线图、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是根据议定书要求,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15日前对HFCs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
三是制定出台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控政策,以明确的生态环境要求和产业政策指引,表明我国切实履行《修正案》的态度。
四是深入研究并适时对HFCs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实行配额、备案管理,以确保我国顺利实现2024年及其后各年度的HFCs生产和使用履约目标。
五是已于2021年9月10日印发《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32号),明确了议定书对副产HFC-23履约要求及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