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梳理,附案例解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为贯彻落实《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了7个典型案例。笔者梳理了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按规定安装及联网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数量、特殊时段未按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九个方面说明违反《条例》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以期为企业合法合规排放污染物提供参考。
无证排污
某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书面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因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将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调查处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
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不按证排污
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该公司有一条年产1200万平方米红坯瓷砖生产线及一条年产600万平方米红坯西瓦生产线。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增一条年产300万平方米智能化岩板生产线,并将原红坯西瓦生产线改造为高端新型陶瓷家具板材生产线,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
超许可浓度排污
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的脱硫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数值为202 mg/m3,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5.7倍。
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78839元。
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惠山区某纺织公司持有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废气自行监测规定: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频次为1次/季,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频次为1次/半年,天然气导热油炉排放废气的监测项目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林格曼黑度,其中氮氧化物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林格曼黑度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但2021年以来,该公司仅在4月份对天然气导热油炉排放的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了一次监测,并在7月份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自行监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安装联网在线监测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从事陶瓷颜料的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于重点管理,按排污许可要求应当安装、使用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至今并未完成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3]。
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后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意见,并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
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数量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现场,2台喷台的废气各通过1个排气孔排放至厂房外;6台磨粉机产生的研磨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后接入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到高空。经核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仅填报1个废气排放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5]。
特殊时段未按规定停止排污
3月10日-15日,大连出现了一次连续空气污染过程。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全方位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铸业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瓦房店分局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未提交执行报告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持证企业逐一进行非现场检查,2021年7月8日,发现鄂尔多斯市某发电公司未按时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责令改正告知书》等方式告知该公司限期完成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但该公司拒不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予以2万元罚款。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从事调味品生产的某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于2020年10月25日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参加过2020年11月27日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事项培训会”,但现场检查时仍发现该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