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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编辑: 时间:2022-12-15 15:52:23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以来,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多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有力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对照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原有指导性文件有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调整更新。
  制定印发《审批原则》,是环评管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与时俱进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重污染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牢牢守住绿色发展的底线同时,全力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
  二、新发布的《审批原则》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主要是对现有政策、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衔接落实,没有加严管理要求。与2015年版相比,《审批原则》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主要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选址布局、清洁生产、减污降碳、环境风险防范、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环境管理及监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评文件质量等方面,就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给予指导。在具体内容上,增加了区域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等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完善了污染防治具体要求,按照最新管理要求调整了有关内容。总体来看,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既提出了鼓励有关行业建设项目应用的先进技术和达到的先进水平,又明确了项目投运后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无缝衔接。
  三、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有哪些新变化?
  主要在以下方面衔接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适用范围上,充分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更加精准地界定适用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在总体要求上,增加了项目应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对现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设项目分别提出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产业规划的要求。在项目选址方面,增加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增加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要求,同时调整涉及“城市建成区”的有关表述。在清洁生产方面,总体增加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要求。
  钢铁/焦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增加废气超低排放有关要求,突出钢铁项目二噁英、焦化项目VOCs防控措施,增加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要求,鼓励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方式。
  现代煤化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增加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删除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有关表述,强调高盐废水的处置和结晶盐综合利用有关要求。
  石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提出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增加严控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火电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补充贮存、运输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增加鼓励脱硫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要求。
  四、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对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是如何考虑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根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总体部署和我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稳步推进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工作。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明确了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等工作内容。
  对钢铁/焦化项目提出,鼓励采用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对现代煤化工项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对石化项目提出鼓励采取风光水电、非粮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制氢,二氧化碳合成化工产品等减碳技术。对火电项目提出,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
  五、执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衔接了污染物区域削减有关要求并适度细化,在执行区域削减要求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不扩大。仍按《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适用于部省两级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是精准削减与环境质量直接关联的污染因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中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例如,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三是在空间和时间上适当拓宽要求。在空间上,区域削减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在时间上,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六、在推进《审批原则》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将替代《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和《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中的钢铁、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或环境准入条件,自文件印发后即生效。
  后续,我部将在面向全国环评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班上详细解读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加深基层审批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做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将结合常态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机制,对《审批原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同时,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在执行《审批原则》时遇到问题时,可以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部长信箱进行询问,我部将及时组织“远程会诊”“在线释疑”,解决建设单位和基层遇到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