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与环保相关的执法检查重点汇总
施工期检查要点
环评报告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起五年以内。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
03
查验施工图、施工计划、施工合同,确定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
04
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是否落实环评污染防治要求。
05
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落实。
06
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调试期检查要点
环评报告是否经审批部门批准,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批复之日起五年以内。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等28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其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未治理、恢复完成的。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调试前是否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是否改正完成。
生态影响类项目对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环评批复中环境监理要求是否落实。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情况:
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是否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自主验收检查要点
在调试期检查要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检查建设单位存档的验收报吿及其他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监测报吿、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等验收支撑文件。
检查自主验收报告:
将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同验收报告中验收内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比对,从项目建设地 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检查是否批建一致,验收范围与内容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分期验收,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比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检查“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重点检查“验收意见”具体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验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验收意 见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 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
重点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每项需要说明情况的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必要的支撑文件是 否可靠、有效;“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是否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所填报信息是否规范及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